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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性规范

法律是由议会通过的规范。但是宪法第11 条还规定共,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公民以全民公投的方式对政府机构组织,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的改革或者条约的批准予以表决。宪法第34条列举了隶属于立法机关权限的规范和基本原则。

法律从属于宪法。共和国总统,总理,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六十名众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可以在法律颁布前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异议。任何受法院管辖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宪性优先问题程序”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异议。宪法委员会检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性规范。根据宪法第55条的规定,德国已经批准的国际条约优于法律。因此行政法官和司法法官对与条约相抵触的法律不予执行。政府提交众议院或参议院办公室的任何法案自 2009 年 9 月1日起必须附加关于实施后果的研究报告。